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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昌富耀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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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条码符号必须满足的几个条件
宜昌条码符号的识读涉及光学、电子学、微处理器等多种技术。要完成正确识读,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①建立一个光学系统并产生一个光点,使该光点在人工或自动控制下能沿某一轨迹作直线运动且通过一个条码符号的左侧空白区、起始符、数据符、终止符及右侧空白区。
②建立一个反射光接收系统,使它能够接收到光点从条码符号上反射回来的光。同时要求接受系统的探测器的敏感面尽量与光点经过光学系统成像的尺寸相吻合。如果光点的成像比光敏感面小,则会使光点外的那些对探测器敏感的背景光进入探测器,影响识读。当然也要求来自条上的光点的反射光弱,而来自空上的光点的反射光强,以便通过反射光的强弱及持续时间来测定条(空)宽。
③要求光电转换器将接收到的光信号不失真地转换成电信号。
④要求电子电路将电信号放大、滤波、整形,并转换成电脉冲信号。
⑤建立某种译码算法,将所获得的电脉冲信号进行分析、处理,从而得到条码符号所表示的信息。
⑥将所得到的信息转储到指定的地方。
我们平时在接触条码扫描枪时,常常遇到许多难懂的专业技术名词:如光学分辨率(光学解析度)、最大分辨率(最大解析度)、色彩分辨率(色彩深度)、扫描模式、接口方式(连接界面)等等。笔者就来介绍一下这些条码扫描枪的基本知识,给广大读者普及一下条码扫描枪的常识。让我们能更加了解条码扫描枪,在我们选购条码扫描枪时也可以作为参考。其实,条码扫描器、条码扫描枪及条码阅读器都是一回事,只是习惯叫法不同。国内市场主流品牌及型号美国symbol条码扫描器(symbol条码扫描枪,symbol扫描枪,symbol无线扫描枪,symbol2208,symbol9203,symbol6608,symbol7708,symbol4208,symbol7094,symbol9100,symbol4000);美国intermec条码扫描器(intermec条码扫描枪);意大利datalogic条码扫描器(datalogicD131,datalogicd200,datalogicm100,datalogicm200,datalogicm101,m101-d,datalogicd101,DLL5510-M,HEROND130);美国metrologic条形码扫描器;美国hhp条码扫描器(hhp3800,hhp4206);日本Option条形码扫描器;台湾imc条码扫描枪,美国psc扫描枪条码扫描器种类:扫描器等种类很多,常见的有以下几类:
一、手持式条码扫描器(当然了,也有人叫手持式条码扫描枪或条码阅读器)。手持式扫描器(条码扫描枪)是1987年推出的技术形成的产品,外形很像超市收款员拿在手上使用的扫描枪一样。持式扫描枪绝大多数采用CIS技术,阅读器光学分辨率为200dpi,有黑白、灰度、彩色多种类型,其中彩色类型一般为18位彩色。也有个别高档产品采用CCD作为感光器件,可实现位真彩色,扫描效果较好。
二、小滚筒式扫描器(当然了,也有人叫小滚筒式扫描枪阅读器)。这是手持式扫描器和平台式扫描器的中间产品(这几年有新的出现,因为是内置供电且体积小被称为笔记本扫描器)这种产品绝大多数采用CIS技术,光学分辨率为300dpi,有彩色和灰度两种,彩色型号一般为24位彩色。也有及少数小滚筒式条码扫描器采用CCD技术,阅读器的扫描效果明显优于CIS技术的产品,但由于结构限制,阅读器体积一般明显大于CIS技术的产品。小滚筒式的设计是将扫描器的镜头固定,而移动要扫描的物件通过镜头来扫描,运作时就象打印机那样,要扫描的物件必须穿过机器再送出,因此,被扫描的物体不可以太厚。这种扫描枪最大的好处就是,体积很小,但是由于使用起来有多种局限,例如只能扫描薄薄的纸张,范围还不能超过扫描枪的大小。
三、平台式扫描器。又称平板式阅读器、台式扫描枪,目前在市面上大部分的扫描器都属于平板式条码扫描器,是现在的主流。这类扫描器光学分辨率在300dpi-8000dpi之间,阅读器色彩位数从24位到48位,阅读器扫描幅面一般为A4或者A3。平板式的好处在于像使用复印机一样,只要把条码扫描枪的上盖打开,不管是书本、报纸、杂志、照片底片都可以放上去扫描,相当方便,而且条码扫描枪扫描出的效果也是所有常见类型扫描枪中最好的。
其它的还有大幅面扫描用的大幅面扫描枪、笔式扫描枪、底片扫描枪(注意不是平板扫描枪加透扫,效果要好的多,价格当然也贵)、实物扫描枪(不是有实物扫描能力的平板扫描枪,有点类似于数码相机),还有主要用于业印刷排版领域的滚筒式扫描枪等很多。选购时注意的几个参数:扫描速度、扫描精度、扫描景深、抗震能力、解码能力、接口方式、传输方式、用途环境。
在商品条码印制质量的检验中,应根据检验的类别和适用的抽样标准制定抽样方案,常见情况分别为:连续批的有数个厂商可供选择的购入检查和有确定用户的出厂检验;单批的购入、工序和出厂检验;生产过程稳定性的检查;供需双方验收检验,在合同中有抽样约定的,按约定确定抽样方案;商品条码质量监督检验监督总体量大的场合;商品条码质量监督检验监督总体量小的场合;商品条码质量监督复查。检测条件
温度和湿度:检测室温度23℃±;5℃,相对湿度30%~70%。
照明:人工测量的照明,采用D65光源的模拟体(色温5500K~6500K),顶光照明,照度500lx~1500lx。条码检测仪测量的照明,检测工作区域照度应符合条码检测仪的技术要求,如无要求时检测工作区域的照度不大于100lx。
检测设备:条码检测仪应能按GB/T142582003的规定测量扫描反射率曲线参数值。条码检测仪应符合ISO/IEC15426-1中一致性要求的规定。测量光波长为670nm±;10nm。测量孔径的选择见图1。测量光路应符合GB/T142582003中4.2.1.3的规定。以氧化镁(MgO)或硫酸钡(BaSO4)作为100%反射率的基准。图1测量孔径的选择
长度测量仪器:空白区宽度测量仪器选用最小分度值不大于0.1mm的长度测量仪器或最小分度值不大于0.01mm的条码检测仪。Z尺寸、条高测量仪器选用最小分度值不大于0.5mm的钢板尺,适用于人工测量。
被检样品应尽可能使被检条码符号处于设计的被扫描状态对其进行检测。对不能在实物包装形态下被检测的样品,以及标签、标纸、包装材料上的条码符号样品,可以进行适当处理,使样品平整、大小适合于检测,且条码符号四周保留足够的固定尺寸。对于不透明度小于0.85的符号印刷载体,检测时应在符号底部衬上反射率小于5%的暗平面。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推动商品条码在商业经营活动中的应用,提高商业服务和管理水平,促进商品流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条码,是指应用于商品、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和空以及对应字符所组成、在国际和国内流通领域中通用的表示一定信息的标识。第三条(商品条码的组成)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条码,由中国商品条码厂商识别代码(以下简称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以及校验码组成。第四条(商品条码的应用)本市鼓励企业应用商品条码,鼓励企业采用与应用商品条码相关的自动化管理设施。第五条(主管部门和编码机构)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技术监督局)是本市商品条码推广应用工作的主管部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上海分中心(以下称编码机构)负责受理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申请和商品条码制品的检测工作。
第六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申请)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商品经营活动的需要,自愿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七条(申请注册提交的材料)单位或者个人向编码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时,应当提交注册申请书和营业执照副本。第八条(厂商识别代码的赋予)编码机构收到注册申请书后,经初审合格的,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核。经审核同意的,赋予厂商识别代码,并颁发注册证书。第九条(商品条码的编制)单位或者个人在获得厂商识别代码注册证书后,即可将厂商识别代码与自主拟定的商品项目代码以及按国家标准计算方法计算的校验码相组合,编制成确定的商品条码,在其商品上使用。未经注册,不得擅自编制使用厂商识别代码以及由该厂商识别代码等所构成的商品条码。第十条(商品项目代码的拟定)单位或者个人在编制商品条码时,对不同品种、形式、规格的商品,应当拟定不同的商品项目代码。商品项目代码一经拟定,即应当遵循唯一、始终不变的原则。
第十一条(厂商识别代码及商品条码的专用权)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以及由该厂商识别代码等所构成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禁止伪造或者冒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以及由该厂商识别代码等所构成的商品条码。第十二条(变更手续)单位或者个人变更名称、姓名的,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或者证书向编码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的60日内向编码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单位或者个人,其所拥有的厂商识别代码即行注销,由该厂商识别代码等所构成的商品条码即应当停止使用。对已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以及由该厂商识别代码等所构成的商品条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再予以启用。第十四条(商品条码的承印)需承接印制商品条码的单位,应当具备必要的商品条码印制能力,并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商品条码原版胶片。承接印制商品条码的单位,可以向编码机构申请商品条码印制能力的认证。
第十五条(商品条码的缩短码的申请)已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使用商品条码时,所印制的商品条码覆盖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或者标签的可印制面积一定比例的,可以申请采用商品条码的缩短码。第十六条(行政措施)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款或者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技术监督局责令停止销售、限期改正。第十七条(复议和诉讼)当事人对市技术监督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八条(应用解释部门)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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